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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一直就说,女性天然不适合担任司法工作。
男性如果不是贪赃枉法,他是真的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,这是男人特有的侠气。
而只要贪赃枉法,就一定有迹可循。
不查也就算了,只要肯查,就一定会露出马脚。
女性却不一样, 共情能力强在别的地方是优点,但在司法领域简直就是灾难。
她们一旦共情了,几乎不可能做到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。
而且你完全无法查出她有任何徇私枉法的证据, 因为她本来就没有贪污受贿, 她坚持的是自己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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